关于颁发方家山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方家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请示》(中核运行核安发〔2017〕171号)和《关于方家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补充说明的报告》(中核运行核安发〔2017〕4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方家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颁发方家山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在机组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遵守其《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要求,确保方家山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附件:1.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2月21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2月22日印发
附件1
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801号
项 目: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CN-24)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岗、王奇文
主 设 施: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
辅助设施:废物处理辅助厂房(QS)、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QT)
颁发日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2月21日
有效期限:至2054年8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过程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对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过程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的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五、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为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运行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都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九、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方家山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十、自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装料之日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十一、在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二、在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实施方家山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二十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三、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附件2
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802号
项 目: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CN-25)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岗、王奇文
主 设 施: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
辅助设施:废物处理辅助厂房(QS)、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QT)
颁发日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2月21日
有效期限:至2054年1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过程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对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过程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的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五、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为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运行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都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九、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方家山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十、自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装料之日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十一、在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二、在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实施方家山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二十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方家山核电厂2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三、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