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根据环境统计工作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前一阶段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国控源直报”)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在国控源直报系统试运行期间,报送对象主要包括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废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
除上述报送对象外,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扩展报送对象和范围。
(二)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方面主要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废气方面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9月至10月)
1.核准落实直报单位名单,完成上报系统的软件维护和信息更新。
2.分级组织开展直报业务培训,包括对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人员和辖区内直报企业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为国控源直报工作要求和数据填报方法。
3.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国控源直报工作联络人和辖区内直报企业联系人名录。
4.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环保专网畅通运行。
(二)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1.数据填报:直报对象按季度在规定上报时限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控源直报系统上报数据,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核准,11月5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数据填报。
2.数据审核:国控源直报数据采用数据直报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督促上报单位及时核准。市级环保部门应在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应在 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11月20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完成国控源直报工作总结报送工作。工作总结包括直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区域分行业数据分析结果、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3.2014年国控源直报:从2014年1月起,每季度第1个月的7日前,直报对象完成上季度数据填报;12日前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本市直报数据审核和报送;17日前省级环保部门完成本省直报数据审核和工作总结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报、审核期限顺延。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每年1月,各地仍按上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上一年第四季度数据;从每年4月起,各地按照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当年第一季度数据。
三 、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2013年环境统计工作部署和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整体要求,及时布置开展国控源直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要建立总量部门牵头组织,污防、监测、监察、环评、信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数据质量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控源直报数据质量负总责,督促指导所辖地市直报工作开展,并对辖区内直报单位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每年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每年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30%;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市级环保部门落实对当地直报单位数据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直报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工作台账,如实按时填报数据;各督查中心要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抽查核查力度;中石油、中石化、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时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直报对象报送环境保护部的数据应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三)做好技术保障,确保按时上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技术保障体系,确定直报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单位),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响应解决直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对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国控源直报工作顺利开展。省级环保部门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及辖区内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直报工作人员联络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hjtj@mee.gov.cn。
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各地国控源直报工作的动态指导,及时为各地国控源直报工作答疑解惑,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对各地直报工作加强督查巡查,并对国控源直报工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予以通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直报数据汇总审核、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负责环保专网运行保障和安全认证等工作。国控源直报报表制度以及技术规定可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页上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联系人: 范志国 谢光轩
电话:(010)66556870;(010)66556878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010)84943162
电子邮箱:cnemcln@vip.163.com
附件:直报工作联络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抄送:机关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信息中心,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国家统计局。